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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检之声∣深耕履职彰显担当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通州检察 2022-08-14

通检之声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不仅导致被害人辛苦积攒的血汗钱被挥霍一空,至今无法挽回损失,也让自己身陷囹圄、家人忧虑。”11月30日,通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诈骗一案开庭审理。通州区检察院代检察长李辰出庭支持公诉,通州区法院代院长李经纬担任审判长。



案情速递

无业男子张某某在社交平台冒充年轻女性,与年近六旬的高某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后张某某以自己经济状况不好、丢失钱款、没钱看病住院等理由,骗取高某某为其转账。高某某多次提出要视频聊天、线下见面,但张某某以电话老旧无法视频、出国在外等各种理由拒绝。最终高某某儿子发现其中端倪,仔细询问其父高某某情况后选择报警。至案发时张某某共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6万余元。


细节入手,夯实审查起诉工作



 “不能因案小掉以轻心,罪责大小、情节轻重有时就藏在细微处,不可不慎、不可不察。”李辰代检察长作为案件承办人,通过仔细阅卷,一个细节引起她的注意:在案证据中仅有张某某的供述能够锁定嫌疑人身份,并无其他客观证据相印证,疑点不除绝不轻易起诉。为凿实案件证据,李辰代检察长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对张某某手机进行数据鉴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最终确定嫌疑人就是张某某。


在依法讯问嫌疑人时,李辰代检察长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对张某某释法说理,用证据和事实向张某某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我认识到自己错了,因为一己私利,走上了犯罪道路,十分对不起被害人,一定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释法说理,用法与情做好教育感化



在庭审中,李辰代检察长作为公诉人,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环节有力指控了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网络空间不是犯罪藏身之所,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需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心存侥幸。希望被告人张某某以此案为戒,今后敬畏法律、尊重他人,摒弃不劳而获的恶习,做诚实守法的公民。” 庭审最后李辰代检察长对张某某进行教育劝诫。





 最终,通州区法院采纳了通州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李辰代检察长表示

案虽小,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释放出的却是法治正能量。针对高发频发的诈骗案件,特别是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案件,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专案专办,快捕快诉,有力增强震慑效应,营造副中心优良法治环境。


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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